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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面向对象设计的几个基本原则

2013年10月11日 ⁄ 综合 ⁄ 共 1116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最近在看《大话设计模式》,现将书里看到的一些面向对象设计的原则小结下~

单一职责原则

就一个类而言,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

例子:手机的过多功能违反了单一职责原则;

如果一个类承担的职责过多,就等于把这些职责耦合在一起,一个职责的变化可能会削弱或者抑制这个类完成其他职责的能力。这种耦合会导致脆弱的设计,当变化发生时,设计会遭受到意想不到的破坏;

软件设计真正要做的许多内容,就是发现职责并把那些职责相互分离。要去判断是否应该分离出类来,也不难,那就是如果你能够想到多于一个的动机去改变一个类,那么这个类就具有多于一个的职责,就应该考虑类的职责分离;

开放-封闭原则

软件实体(类、模块、函数等)应该可以扩展,但是不可修改。该原则有两个特征,一个是"对于扩展是开放的(open for extension)",另一个是"对于更改是封闭的(closed for modification)";

变化不太好预测,但在变化发生时,就要立即创建抽象来隔离以后发生的同类变化;

开放-封闭原则的精神——面对需求,对程序的改动是通过增加新代码(扩展原有的类)来进行的,而不是更改现有的代码;

依赖倒转原则

抽象(接口)不应该依赖细节(实现),细节应该依赖于抽象。说白了,就是要针对接口编程,不要对实现编程;

收音机即是一个耦合度过度,不符合依赖倒转原则的典型例子,导致其不便于维修;

抽象可以理解成电脑主板上的一个个插槽,细节则是CPU、内存、硬盘等部件的工作原理;

高层模块(电脑部件)不应该依赖低层模块(主板),两个都应该依赖抽象(主板插槽);

依赖倒转原则很经典,可以说是面向对象设计的标志!

依赖倒转原则的实现是建立在里氏代换原则之上的。

里氏代换原则

一个软件实体如果使用的是一个父类的话,那么一定适用于其子类,而且它察觉不出父类对象和子类对象的区别。

也就是说,在软件里面,把父类都替换成它的子类,程序的行为没有变化,简单地说,子类型必须能够替换掉它们的父类型;

正因为有了这个原则,使得继承利用成为了可能,只有当子类可以替换掉父类,软件单位的功能不受到影响时,父类才能真正被复用,而子类也能够在父类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行为;

由于子类型的可替换性才使得使用父类类型的模块在无需修改的情况下就可以扩展。

迪米特法则

如果两个类(小菜和IT部的小张)不必彼此直接通信,那么这两个类就不应当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如果其中一个类需要调用另一个类的某一个方法的话,可以通过第三者(IT部门经理)转发这个调用;

迪米特法则强调的前提是,在类的结构设计上,每一个类都应当尽量降低成员的访问权限(设置private);

迪米特法则其根本思想,是强调了类之间的松耦合。

注:以上所说的接口也可以换成抽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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