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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软件专利的使用费

2013年10月14日 ⁄ 综合 ⁄ 共 1291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一般说,软件专利只涉及某个应用软件包的一些特定的“程序点”(即获得专利的“程序片段”)。比如,513日,微软断言:OpenOffice.org(本文称其为“开源办公套件”)内部存在45个“程序点”实质类似于他们所拥有的软件库中的某些“软件专利”,因而构成所谓“微软软件专利侵权”,于是乎,微软试图给这个使用极为普遍的“开源办公套件”戴上“专利侵权”的大帽子,以便吓唬用户不去(能)使用它。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根据西班牙一个研究组近日进行的一项科学研究,发现这个“开源办公套件”的源代码行数高达518万多行(不计注释行)。一般说,一个专利“程序点”平均有1,000多行源代码,这45个专利“程序点”充其量也不过占有这个“开源办公套件”的百分之一总程序容量。从按照软件使用量收取软件使用费的角度来看,这45个专利“程序点”的“版税”也算不了什么。何况这套“开源办公套件”是自由软件,是完全免费的。

另一方面,由于微软方面(有意识地)不具体指明哪些“程序点”是它的“专软件利”,因而,在用户每次使用这套开源办公套件时,不能预先知道是否触及了这些“专利程序点”,即便应用程序“自动”调用了这些“专利程序点”,那也只能算是“误用”,不该算是“必须使用”,从而向用户收取费用。微软必须拿出“专利程序点”的计量软件工具,才能谈及专利程序点的收费问题。实际上,在这套“开源软件办公套件”里面的“微软专利程序点”,是否经常被用户使用,都还是一个“未知数”。一般而言,微软向“开源办公套件”用户收取其中的“专利程序点”版税(费用),还得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也许那些所谓的“侵权专利程序点”,一般用户从来用不着,甚至根本用不着。一般说,用户不算是“软件盗版者”,而只可能是“盗版使用者”。因为,“拥有软件”不是必然构成“软件盗版”。“拥有(Possession)软件”是一种很抽象的行为,有些用户自己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拥有了”盗版软件。打击这种稀里糊涂的用户,如同“对牛弹琴”,只会使他“莫名其妙”,真是“白费气力,耗费资源”。

按照微软的说法,在Ubuntu 7.04版本里面,一定还有它的不少专利“程序点”,想必在Ubuntu软件包的2亿多行的源代码里面,这235个专利“程序点”也只能是一些“专利Bug”(“专利臭虫”)而已。一般用户可以放心使用它,充其量只是“误用”(事实上,很可能什么“专利程序点”也没有使用到)。

实际上,如果用户“一不留神”使用了这些“专利程序点”(可能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需要缴的费用也就是几分钱(零点几个美分),心里用不着害怕,也完全支付得起。微软的“盗版大棒”,就是打下来,也是软绵绵(即“微软”)的,根本不用害怕。“软件被盗”,是传统软件销售模式的固有缺陷,责怪用户“盗版”,原本毫无道理。使用盗版,确实不该;误用盗版,情有可原。但是,服务(产品)不易“被盗”,甚至可以免费自由使用(如谷歌的信息搜索服务),一边使用,一边消费,可谓“即时消费”,确实妙哉。软件变服务,是大势所趋。奉劝诸君,不要在软件专利侵权上面继续做文章了,那肯定是白费气力,一场空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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