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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Script中如何定义类

2013年12月08日 ⁄ 综合 ⁄ 共 2330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方法源自《javaScript高级程序设计》一书

第一种方式: 工厂方法

能创建并返回特定类型的对象的工厂函数(factory function)。

function createCar(sColor)
   {
  
var oTempCar = new Object;
   oTempCar.color 
= sColor;
oTempCar.showColor 
= function ()
     {
     alert(
this.color);
   }
;
  
return oTempCar;
}

var oCar1 = createCar();
var oCar2 = createCar();

 

这是一个典型的简单工厂模式。
看一段函数定义在外部的方法:

在这段代码中,在函数createCar()前定义了函数showColor().

在createCar()内部,赋予对象一个已经指向已经存在的showColor()函数的指针。从功能上来讲,这样解决了重复创建对象的问题,但该函数看起来不像对象的方法。
所有这些问题引发了开发者定义的构造函数的出现。

第二种方式:构造函数方式

你可能已经注意到第一个差别了,在构造函数内部无创建对象,而是使用this关键字。使用new运算符调用构造函数时,在执行第一行代码前先创建一个对象,只有用this才能访问该对象。然后可以直接赋予this属性,默认情况下是构造函数的返回值(不必明确使用return运算符)。
这种方式在管理函数方面与工厂方法一样都存在相同的问题。

第三种方式:原型方式

调用new Car()时,原型的所有属性都被立即赋予要创建的对象,意味着所有的Car实例存放的都是指向showColor()函数的指针。从语义上看起来都属于一个对象,因此解决了前面两种方式存在的两个问题。此外使用该方法,还能用instanceof运算符检查给定变量指向的对象类型。因此,下面的代码将输出true:
alert(oCar instanceof Car); //outputs "true"
这个方式看起来很不错,遗憾的是,它并不尽如人意。
1首先这个构造函数没有参数。使用原型方式时,不能给构造函数传递参数初始化属性的值,因为car1和car2的属性都等于“red”。
2真正的问题出现在属性指向的是对象,而不是函数时。函数共享不会造成任何问题,但是对象却很少被多个实例共享的。

第四种方式:混合的构造函数/原型方式
联合使用构造函数和原型方式,就可像用其他程序设计语言一样创建对象。这种概念非常简单,即用构造函数定义对象的所有非函数属性,用原型方式定义对象的函数属性(方法)。

第五种方式:动态原型方式(推荐)
对于习惯使用其他语言的开发者来说,使用混合的构造函数/原型方式感觉不那么和谐。批评混合的构造函数/原型方式的人认为,在构造函数内找属性,在外部找方法的做法很不合理。所以他们设计了动态原型方式,以提供更友好的编码风格。
动态原型方法的基本想法与混合的构造函数/原型方式相同,即在构造函数内定义非函数属性,而函数属性则利用原型属性定义。唯一的区别是赋予对象方法的位置。下面是使用动态原型方法重写的Car类:

function Car(sColor){   
  
this.color =sColor;   
  
this.drivers =new Array("Mike","Sue");   
  
  
if(typeof Car._initialized == "undefined"){   
    Car.prototype.showColor 
= function(){   
      alert(
this.color);   
    }
   
  }
   
  Car._initialized 
= true;   
}
   
function Car(sColor){
  
this.color = sColor;
  
this.showColor = function ()  {
    alert(
this.color);
  }
;
}

var oCar1 = new Car("red");
var oCar2 = new Car("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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