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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isode III 计算机病毒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2013年01月02日 ⁄ 综合 ⁄ 共 7360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Episode III
计算机病毒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FUDAN UNIVERSITY 3
我国对防病毒有哪些法律法规?
《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
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FUDAN UNIVERSITY 4
《刑法》中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
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
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
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
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
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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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
2
18
日国务院颁布,同时施行。
共五章三十一条。
其中与病毒防治工作相关的条款有:
第十五条:该条规定了计算机病毒防治工
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该条给出了传播计算机病毒
的情形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该款给出了计算机病
毒的定义。
FUDAN UNIVERSITY 6
《条例》的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
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
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
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FUDAN UNIVERSITY 7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
12
11
日经国务院批准,自
1997
12
30
日起施行。
共五章二十五条。
其中与病毒防治工作相关的条款有: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了禁止传播病毒的行
FUDAN UNIVERSITY 8
《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
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
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
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FUDAN UNIVERSITY 9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000
4
26
日公安部颁布施行
共二十二条
是关于计算机病毒防治的专门管理
办法
FUDAN UNIVERSITY 10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
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
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
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
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FUDAN UNIVERSITY 11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
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
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
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
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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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
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
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
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
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
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
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
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FUDAN UNIVERSITY 13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
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
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
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
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FUDAN UNIVERSITY 14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
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
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
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销售许可证,并贴有
销售许可
标记。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
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
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
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
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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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
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
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
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FUDAN UNIVERSITY 16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
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
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
资格。
FUDAN UNIVERSITY 17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
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
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
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
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
成危害的。
FUDAN UNIVERSITY 18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
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
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
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
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
磁带、光盘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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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的地方法规政策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政府网站安全建设
的试行意见》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信息网络安
全协调办公室于2002
9
11
日颁布
涉及反病毒方面的内容有:
(五)病毒防治系统
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应当建设计算机病毒防治系统,
通过控制信息的出入口,
防止病毒入侵并对已经入
侵的病毒及时进行检测和清除。病毒防治系统应当
具备定期扫描功能和实时检测功能。应当优先选用
能够自动网上升级的病毒防治系统,
无法实现自动
网上升级的,
必须由人工及时做好病毒样本库和病
毒防治系统的升级工作。门户网站和有条件的部门
网站应当以一套病毒防治系统为主覆盖所有的主机,
辅以一至两套不同厂商的产品进行单点定期扫描。
FUDAN UNIVERSITY 20
案例:"
证券大盗"
病毒作者一审被判无期
利用相似的网站名,自动植入
证券大盗
木马程序,盗取网上证券交易系统的用户
账号和密码。
操纵股票账号高价购入自己手中持有的股
票便可从中获利。
2004
10
月起至2004
11
25
日,盗买、
盗卖股票价值1141.9
万元,累计非法获利
38.6
万余元,受害股民53
人,造成受害人
直接经济损失89
万余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主
犯张勇无期徒刑,从犯王浩、邹亮分别被
13
年和12
年有期徒刑。
FUDAN UNIVERSITY 21
案例:北京破获全国首例故意传播网络病毒案件
北京某公司自2005
1
月成立以来,为研制反病毒软
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从国外病毒网站直接下载
大量计算机病毒,并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在与
互联网连接的局域网内进行测试、运行,将病毒传
播到互联网上,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几十万元,并对北京某电信公司
的正常业务活动造成严重干扰和巨大经济损失。
公安部门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
管理办法》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建议工商、电信等部门对该公司的经营许可
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并对该公司进一步调查。
2005
8
30
日,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三款的规定,将涉嫌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
的该公司副总经理刑事拘留。
FUDAN UNIVERSITY 22
熊猫烧香
病毒作者在武汉落网
2007
2
12
日湖北省公安厅宣布侦破了制作传
熊猫烧香
病毒案。
制作者李俊年仅25
岁,被抓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
制作传播病毒是犯法的,称自己编写
熊猫烧香
病毒是为了显示自己技术高超。
据李俊交代,其于2006
10
16
日编写了
熊猫
烧香
病毒并在网上广泛传播,并且还以自己出
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
120
余人,非法获利10
万余元。经病毒购买者
进一步传播,导致该病毒的各种变种在网上大面
积传播,对互联网用户计算机安全造成了严重破
坏。
李俊还于2003
年编写了
武汉男生
病毒、2005
编写了
武汉男生2005
病毒及
QQ
尾巴
病毒。
FUDAN UNIVERSITY 23
案例:
CIH
病毒案
1999
4
30
日,台北刑事局传唤当时正在服
兵役的陈盈豪。按当时台湾的法律,陈盈豪
的行为属于
损毁罪
告诉乃论
,故直到
1999
年被人控告后才被传唤。
之后被大同公司雇用。
按他自己的说法,
4.26
这个日期并非为了纪
念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4
其实是指代
26
是陈盈豪高中时期的座位号,也是他
的绰号。
号称当时编这个病毒只是看不惯杀毒软件公
司的广告中宣称的100%
防毒能力。
FUDAN UNIVERSITY 24
国外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法律简介
美国
英国
法国
俄罗斯
FUDAN UNIVERSITY 25
美国的有关法律
在联邦一级,直到1984
年才制定了惩治计
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伪造连接装置及计
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unterfeit
Access Device and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后数次对其作出修订,一方面不断扩大该
法的涵盖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一
些术语,最后形成《计算机滥用修正案》。
该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18
罪与刑事诉讼
篇第1030
条,题为
与计算
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
)。
FUDAN UNIVERSITY 26
美国的有关法律
修正案规定,以下7
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1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
统,并借此获取受美国政府保护的国防和外交方
面的信息,或《1954
年原子能法》所规定的受限
制的数据;
2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
统,并借此获取金融机构或美国法典第15
篇第
1602
n
)条中所规定的信用卡发行者的金融信
息,或有关消费者的信息;
3
)未经许可故意访问美国政府机构或代理机构
的非公用计算机、政府专用计算机,或在非专用
情况下影响被美国政府所使用的计算机或为其服
务的计算机的运转;
FUDAN UNIVERSITY 27
美国的有关法律
4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访问被保护的计算
机,旨在欺诈和获取某种有价值的东西;
5
)合法用户引起程序、信息、代码或命令传
播,故意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非合法用
户未经许可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不论故意还是
轻率或者卤莽而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
6
)故意使用未经许可的密码来侵入政府计算机
系统,或者州际或外国的商业系统,意图从事欺
诈性交易;
7
)故意向任何人、公司、协会、教育机构、金
融机构、政府实体或其他合法实体,敲诈任何货
币或其他有价之物;在州际商务或外贸中,传播
含有任何威胁损坏被保护计算机的信息。
FUDAN UNIVERSITY 28
美国的有关法律
按照修正案的规定,上述犯罪可分别判
处轻至1
年以下监禁或罚金,重至20
年以
下监禁并处罚金的刑罚。未遂也要处
罚,并与既遂同罚。修正案还规定,鉴
于计算机犯罪的特殊性,美国联邦经济
情报局在必要时,可根据财政部长和司
法部长的决定,直接对计算机犯罪展开
侦查。
FUDAN UNIVERSITY 29
英国的有关法律
1981
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
伪造文件
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
伪造
文书罪
的范围;
1984
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
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
,从而明确
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1985
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
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
罚;
1990
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以下简称《滥
用法》)。
FUDAN UNIVERSITY 30
英国的有关法律
在《滥用法》里,重点规定了以下三种犯罪:
1
、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一条的规
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故意侵
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其程序或数据的行为。此行为并
不要求针对特定的程序或数据,也就是说,只要是故
意非法侵入,哪怕仅仅是一般的浏览行为也构成犯罪。
该罪可处以2000
英镑以下的罚金或6
个月以下的监
禁,或并处。
2
、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
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计算机是为了
自己或他人犯其他的罪,如利用读取的信息进行诈骗
或讹诈等,则构成处罚更严厉的犯罪,可判处5
年以
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
3
、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根据《滥用法》第
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非法对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
据进行修改,将构成此罪,可判处5
年以下监禁或无
上限罚金。
FUDAN UNIVERSITY 31
法国的有关法律
法国1994
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
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
统罪
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
下三种计算机罪:
1
、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刑法典第323-1
条规定:
采用欺诈手段,进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资料数据自动处理
系统之全部或一部的,处1
年监禁并科10
万法郎罚金。如
造成系统内储存之数据资料被删除或被更改,或者导致该
系统运行受到损坏,处2
年监禁并科20
万法郎罚金。
2
、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刑法典第323-2
条规定:
妨碍或扰乱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之运作的,处3
年监禁
并科30
万法郎罚金。
3
、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刑法典第323-3
条规定:
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一自动处理系统,
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3
年监禁并科30
万法郎罚金。
此外,该章还规定:法人亦可构成上述犯罪,科处罚金;
对自然人和法人,还可判处
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
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
等资格刑;未遂
也要处罚。
FUDAN UNIVERSITY 32
俄罗斯的有关法律
俄罗斯1997
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
计算机信息领域
的犯罪
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
该法第272
条规定了
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
:指不正
当地调取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且导致信息的遗失、
闭锁、变异或复制,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电子
计算机网络的工作遭到破坏的行为。
273
条规定了
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
:指编制电子计算机程序或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明
知这些程序和修改会导致信息未经批准的遗失、闭锁、变
异或复制,导致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工
作的破坏,以及使用或传播这些程序或带有这些程序的机
器载体的行为。该条还规定:
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274
条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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