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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轻犯罪法》

2013年08月07日 ⁄ 综合 ⁄ 共 971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日本于1948年实行《轻犯罪法》,将危害社会或影响公共秩序的事项都定性为轻犯罪,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针对城市管理事项,比如乞讨或唆使乞讨、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丢垃圾或鸟兽尸体、污染或毁损他人房屋、破坏公用设施等,并且设定了罚款、拘留或二者同处的处罚,都由警察负责执行。违反轻犯罪法者会被“书面起诉”,留下案底。

 

《轻犯罪法》 - 轻犯罪行为

1、无故潜入无人看管的建筑物或船舶者;

2、无故携带刀械、铁棒或可以伤害他人的器具者;

3、无故携带可侵入他人住宅用的工具者;

4、有工作能力但没有职业、亦无求职意愿、游手好闲者;

5、在公共场所举止粗暴、制造麻烦者;

6、无故关闭公共场所灯火者;

7、无故在水道上放置船伐妨碍水路交通者;

8、无故出入发生灾害或犯罪的场所,或不听从该场所救援人员、公务员指示者;

9、无视安全,于建筑物、森林或是易燃物附近生火者;

10、无视安全,使用或玩弄枪炮、火药、锅炉者;

11、无视安全,在有人场所中丢掷、灌注、发射可能伤人之物品者;

12、无故释放可能伤人之鸟兽类,或使之逃脱者;

13、在公共场所插队者;

14、制造噪音妨碍近邻安宁且不接受公务员制止者;

15、诈称拥有国内外公职、爵位、学位,或穿着不符身份的法定制服或相似服装者;

16、向公务员虚报犯罪或灾害者;

17、从事典当、古物交易时,个人资料记载不实者;

18、知道自己占有场所中有尸体或是需要救助之老弱伤病,而不向公务员报告者;

19、无故移动不明死尸者;

20、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不快,或露出大腿或身体其他部位者;

21、乞食者或让人乞食者;

22、无故于他人不穿着一般服装之场所 (住宅、浴厕、更衣室) 进行偷窥者;

23、妨碍公共仪式进行,或对之进行恶作剧者;

24、妨碍河川、沟渠水路流通者;

25、在公共场所吐痰、大小便者,或让人吐痰、大小便者;

26、随便丢弃垃圾、鸟兽尸体、污物、废弃物者;

27、妨碍他人行走,或接近、跟踪他人,使他人感到不安者;

28、共谋伤害他人身体,且从事犯罪准备行为的共谋者;

29、利用狗或其他动物对人畜威吓,或惊动牛马使牛马逃走者;

30、妨碍他人工作业务进行,或对之进行恶作剧者;

31、无故进入禁止进入场所或他人田地者;

32、随便于他人住宅或物品上张贴东西,或随便移除、污损他人的标示物者;

33、贩卖物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他人,或让人发生误解的广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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