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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反思与改组(一)

2013年04月29日 ⁄ 综合 ⁄ 共 716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著作权制度是西方文明的衍生物,它起源于17、18世纪的欧洲,构成了当时该地区政治经济结构变迁的一部分。而在中国这样的一些后发性国家,却被当成了变法图强的催化剂。当晚清政府在与西方列强修订的商约中承诺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时,这一制度折射的是晚清政府构建现代民族国家并进而进行大规模法律移植的努力。[1]

    近一个世纪以后,当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发展对外贸易,尝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知识产权问题再一次摆在国人的面前。围绕着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部门、法院、学术界、评论人员、大众传媒中的多数意见认为,知识产权是我国发展经济以使中国跨入世界先进民族之林的一项产业政策。因此,当我们讨论中国的改革开放能否继续,市场经济能否发展,在与外国的竞争中能否获得优势的时候,这些问题就经常被置换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程度。[2]

    就著作权制度而言,围绕着作品的利用,场域内行动者之间的争斗也在升级。数字技术、因特网的普及使作品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使用人只要点击一下鼠标,作品就有可能在世界范围内流传。在此意义上,每个人都变成了潜在的发行人。另一方面,著作权人不仅在技术上,而且在法律上具备了控制读者阅读和浏览作品的能力。在著作权人及其代理人看来,由于数字技术给他们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他们不得不进行一场生存性质的正在升级的版权战争。[3]另一方面,着眼于公共利益的学者则断言“版权死了,是《数字千年版权法》杀死了它。”在这种观点看来,著作权不能再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目的,相反,它从最初的书商公司的行会垄断变成了《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行会垄断。[4]

来源:www.wangjie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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