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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遭遇集体诉讼

2013年10月22日 ⁄ 综合 ⁄ 共 1301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公司“打官司”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遭遇“集体诉讼”却不多见。所谓“集体诉讼”(Class Action)是指,由一群人的代表,作为原告,就同一问题向被告提出的法律诉讼。626日,美国加州的一个自然人,Brian Johnson,代表微软Windows XP的广大用户,作为原告,向被告,美国华盛顿州微软公司,提出“集体诉讼”,受理法院是华盛顿州西部地方法院。该法律诉讼的受理编号为CV06-0900Brian Johnson的控告书共17页,78个论断(陈述)。该法律诉讼要求有陪审团参与。Brian Johnson的诉讼律师是世界著名的电子版权(DRM)专业Scott A.Kamber律师。Scott A.Kamber先生曾参与了世界非常知名的SONYRootKit案件的法律诉讼,RootKit案件非常类似于这次控告微软的“集体诉讼案”。

法律诉讼,不是单纯地指控某某犯了什么过失(或罪行)。单纯指控,没有意义。法律诉讼,一定要拿出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一一比对,严格证明原告所提出的“指控”的正确性(即符合法律条文)。这次以Brian Johnson为代表的“集体诉讼”,指控微软犯了5条“罪状”(Count,即“起诉理由”):1、违反华盛顿州消费者保护法;2、违反华盛顿州“反谍件”的法律;3、违反加州消费者法律救助法;4、违反加州“反谍件”的法律;5、违反加州不公平竞争法。比如,华盛顿州有一条法律(控告书上注明了法规第多少多少条):禁止故意采用误导的方式把某软件组件安装在计算机上,比如说,伪称“为求得安全的原因所必需”。同时,该法律规定计算机用户具有排他性(Exclusive)的控制和拥有自己的计算机的权利。微软发布WGA程序明显违反该条法律。对于微软的其他4条“罪行”,Brian Johnson也是根据相关法律一一加以控告。

在我国,似乎没有“计算机用户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和拥有自己的计算机”的法律条款,因而控告微软的谍件问题,并不容易。道理不一定就是法律。平常我们“打官司”要找律师就是因为他们懂得相关“法律条款”准确的出处。“打官司”只凭指控,大叫大嚷,不懂得法律,没有任何用处。比如,Brian Johnson控告微软,指出“微软搞WGA的唯一的目的就是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因而,这场集体诉讼涉及微软的经济赔偿问题,而这一点,往往是我们大家事先所没有想到的。这场集体诉讼的法律根据是相当充分的。

微软的代言人Jim Desler说:“这场诉讼没有价值(merit)”,“没有基础(Baseless)”,表示满不在乎。可是,微软心里却发虚,就在Brian Johnson提出集体诉讼的第二天,627日,微软就采取“主动”,发布了WGA的修正通知。可是,“打官司”是只管以前发生的行为,而不管今后的行为如何。这是“打官司”,不是儿戏。

集体诉讼,往往涉及多个方面,过程十分复杂。结局如何,目前不得而知。但是,不管结局是谁胜谁负,这场“集体诉讼”的结果将对会整个现代世界软件业的未来发展产生历史性的持久影响。

                                     袁萌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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