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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
Win
7
是正版的操作系统,但是,计算机未必应该预装
Win
7
。这是为什么?
2006
年
3
月
30
日,
信息产业部、
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发出通知,即“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联产
[2006]199
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说:“为了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维护计算机市场和软件市场秩序,推动软件自主创新,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知。
大家知道,《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
2002
年元旦开始执行的国家法令。但是,
2002
年
10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开始施行,其中,该“解释”的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即用户在未经许可使用软件的侵权民事责任,限制在“商业使用”的范围内。由此可见,“通知”没有周密、全面考虑到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简而言之,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款司法“解释”,在我国境内,一般最终个人用户虽然未经软件权利人的许可仍然享有“非商业使用”该商业软件(产品)的自由(或权利),即免除其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许可)。很明显,一律预装
Win
7
正版操作系统凭空增加了某些最终个人用户的经济负担(因为,原本该用户可以“非商业使用”
Win
7
,而不需实际购买它),因而一律预装
Win
7
其实是不必要的,有违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
具体解决的办法是,计算机在出厂时预装自由软件操作系统,免除使用许可费用,比如:预装
Ubuntu
10.04
操作系统,从而减轻用户的经济负担。在这方面,国内计算机厂商应该学习联想(
Lenovo
)预装
Ubuntu
10.04
操作系统的做法。为什么人们在以前不提出这个具体解决办法呢?因为,在
Ubuntu
10.04
操作系统发布之前,世界上没有更合适的高品质自由软件操作系统可以提供给计算机厂商进行预装,尊重最终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利,以便确实保证用户的切身权益。
说明
1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目前条件下,在我国境内,商业软件(的使用限制)不能触及“从事非商业活动“的个人最终用户,同时,用户有权享受自由软件所带来的一切利益,不能剥夺用户的这种“天赋”权利。这也是我国的特色。
说明
2
:近年来,个人最终用户在自己家中从事商业活动者日益增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难于认真执行。
说明
3
:政府、企业软件采购自然不在此例。
说明
4
:请见寿步
:
评新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