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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游戏 前置审批是关键

2013年12月01日 ⁄ 综合 ⁄ 共 1712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10/20/2009 8:16:48 PM

针对长期以来在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自设审批、重复审查等问题,近日,中央编办发布《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明确: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文化部不再重复审查。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联合下发相关文件,对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就网络游戏前置审批,该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两项原则:一是关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资质的前置审批,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并获得具有网络游戏运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二是关于网络游戏上网的前置审批,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对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可以上网使用,文化部不再重复审查,文化、电信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新闻出版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

这是迄今为止,对网络游戏前置审批最为详尽、全面的一次说明,将对网络游戏产业秩序以及产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事实上,要保证网游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为重要的就是把好源头,做好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工作。但随着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出现的多头审批现象严重影响了网游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管理归属。

2000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主要法规。该《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前置审批,再未提及其他任何需要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

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和原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在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包括网络游戏运营在内的互联网出版活动进行规范。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其中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54条规定:文化部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审批项目被取消。

一个月之后,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328条明确规定: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的实施机关为新闻出版总署。从这里可以明显看出,审批进口网络游戏出版物的行政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

2005年4月,由中共中央宣传部牵头,包括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在内的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要严格。经批准引进的网络游戏出版物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三定方案中,明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审批。

但网络游戏审批中的自设审批、重复审查等问题仍然存在,不仅给我国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造成困扰,破坏我国的国际形象,而且造成网络游戏企业成本增加,网络游戏出版秩序混乱,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了打擦边球的机会,造成网游市场良莠混杂,破坏了公平发展的产业环境。

为此,今年9月,中央编办发布《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明确: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文化部不再重复审查。

这次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联合下发相关文件,不仅是对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的认真贯彻落实,也是向业界表达了抓好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管理工作的决心,更是对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管理工作,促进网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郑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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