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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治法的适用条件

2012年11月08日 ⁄ 综合 ⁄ 共 388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分治法的适用条件

分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该问题的规模缩小到一定的程度就可以容易地解决;
  2. 该问题可以分解为若干个规模较小的相同问题,即该问题具有最优子结构性质
  3. 利用该问题分解出的子问题的解可以合并为该问题的解;
  4. 该问题所分解出的各个子问题是相互独立的,即子问题之间不包含公共的子子问题。

上述的第一条特征是绝大多数问题都可以满足的,因为问题的计算复杂性一般是随着问题规模的增加而增加;第二条特征是应用分治法的前提,它也是大多数问题可以满足的,此特征反映了递归思想的应用;第三条特征是关键,能否利用分治法完全取决于问题是否具有第三条特征,如果具备了第一条和第二条特征,而不具备第三条特征,则可以考虑贪心法动态规划法。第四条特征涉及到分治法的效率,如果各子问题是不独立的,则分治法要做许多不必要的工作,重复地解公共的子问题,此时虽然可用分治法,但一般用动态规划法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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