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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年03月14日 ⁄ 综合 ⁄ 共 710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全国计算机软件考试办公室文件
软考办[2005]1号

关于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计算机软件考试实施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标准化,促进国际间信息技术人才的流动,推动中日两国信息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与日本信息 处理技术人员考试中心,分别受信息产业部、人事部和日本经济产业省委托,就中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与日本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以 下简称中日信息技术考试)的考试标准,于2005年3月3日再次签署了《关于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协议》,在2002年签署的互认协议的基础上增加 了网络工程师和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互认。现就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中的有关事宜内容通知如下:

一、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级别如下:

中国的考试级别

(考试大纲)

日本的考试级别

(技能标准)

 

系统分析师

系统分析师

项目经理

应用系统开发师

软件设计师

软件开发师

网络工程师

网络系统工程师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程序员

基本信息技术师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宣传,不断扩大考试规模,培养和选拔更多的信息技术人才,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三、根据国内外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继续加强考试标准的研究与更新,提高考试质量,进一步树立考试的品牌。
四、鼓励相关企业以及研究、教育机构,充分利用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新形势,拓宽信息技术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的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发展对日软件出口。
五、以中日互认的考试标准为参考,引导信息技术领域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改革,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岗位实际工作要求。

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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