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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修法 公平补偿取代“30倍上限”

2019年04月30日 ⁄ 综合 ⁄ 共 898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土地管理修法 公平补偿取代“30倍上限”

http://gz.house.sina.com.cn  2012年12月25日06:28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此外,草案还要求“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在补偿内容方面,草案在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所长肖金成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原来土地法案第47条内容仅仅把农民的土地视为生产资料,按照其收益来计价征收,但其实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还是保障资料,是他们工作的载体,这不是30倍上限的价格能够计算的。

  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一般来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仅有约100元。

  “当初规定的本身是有失偏颇的。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失去土地后在收益、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在长远上做到真正保障农民的利益。征地一定要和保障结合起来。”肖金成表示,这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切实照顾到农民的利益,不过一旦施行下来,作为征地方的政府和用地方的开发商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境。“上限取消后,土地的价格将会依照农民的使用和意愿,一切都靠市场原则来进行,土地成本将会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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