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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赔偿不适用经济房

2012年08月21日 ⁄ 综合 ⁄ 共 852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3日电  黄先生去年年底与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05.14平方米,其中享受经济适用房80平方米,商品房面积25.14平方米,同时约定今年3月31日为最后的交房期限。但是直到4月28日,开发商才通知黄先生拿房,而且房子实测缩水面积超过6平方米,差额5.71%。昨天,18位嘉绿苑

业主委托黄先生拨打85051890,询问自己的经济适用房能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刘成林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高院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于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这是毫无疑问的。”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房屋,有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等。这些类型的房屋不能自由买卖,其交易要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比如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房屋买卖的主流是商品房买卖,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纠纷也主要来自商品房。所以,司法解释将其调整的范围明确限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

  不过,黄先生也不用着急,根据购房合同,第五条明确指出:“经济适用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际面积结算。(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刘律师认为,虽然黄先生买的是经济适用房,此次司法解释不适用于他买的房子;但是由于购房合同中对面积差异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法律支持按照约定来处理。打个比方说,以前单位分房,都有过类似服务满5年房屋产权才归职工的条款,虽然商品房买卖的法律没有具体涉及这些内容,但是法律还是会支持这样的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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