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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应如何让行

2012年02月13日 ⁄ 综合 ⁄ 共 2522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机动车应如何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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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 http://www.qdpolice.gov.cn/weiminfuwu/main.asp?id=1784 2007-6-21 11:19:49

“不按规定让行”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未履行法定的安全避让义务的行为。在工作实践中,因不按规定让行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所占比例非常之大,应引起交通管理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不按规定让行实际上是侵犯了相对方的先行权,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也就是认定责任通常所采用的路权原则,从让行义务上来说,不按规定让行往往是事故成因,这一方所占的事故责任相对而言要大一些。但是有好多交通参与者对于明显的让行义务知道一些,而对于大部分让行义务理解不够,甚至是知之不多,下面我们从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角度,试着对让行义务作一个浅薄的阐述。  
  一、 在路口的让行义务。
  前置条件:《中华人民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这一条首先设置了机动车在路口(包括有交通信号灯与无交通信号灯的两种情形,也无外乎这两种)的让行义务。哪几种情形属于机动车在路口要让行的情况呢?。
   (一)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根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以下简称条例) (机动车通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有这样几个:
   1、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2、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从字面上理解要后让先,涉及到超车了。
   3、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其中转弯的机动车包括左转弯和右转弯,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包括同向行驶的车辆、行人和对向行驶的车辆和行人。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左转弯车辆转弯时占用路口面积大于右转弯机动车,这样规定,可以提高通行效率。
  (二)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这样几个: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涉及到标志标线,要参照标志标线。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这一条往往是机动车驾驶人所模糊的,我的理解是因为我国的驾驶席设置在左侧,大家注意一下,当你驾驶车辆通过这处路口时,是不是位于右方的车辆驾驶员视线要比左方的好,左方车让行右方车辆便于更利于安全,所以,在进入这种路口前,要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让右方的来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条更好理解,老道管条例中称为借道通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还是规定了右让左。
   二、在路段上的让行义务。
  (一)让行人。《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条例》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绝对优先通行权,机动车要无条件避让;二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权利,车辆要主动避让;三是在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要低速行驶,注意避让。
  (二)让特种车。《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一是对于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是不受各行其道、交通信号通行制约的,只要发现是执行紧急任务,要无条件的避让;二是注意避让执行任务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
  (三)被超车按规定让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条件许可,是指被超车右侧无其他障碍,有避让宽度,有条件就要让行,要不就属于故意不让。
  (四)让行占道非机动车。《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非机动遇此情况,驶入或占用机动车道是被近,也是法所准可,不按借道视之,机动车应减速让行。
   三、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让行义务
  (一)道路与铁路平交口。《条例》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保障火车通行权,这一条是必须重视的,和火车争路权是最不可为的。
  (二)其他各种让行情况:在设有窄路标志的地点遇来车应当减速避让;在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应当停车让行;在设有减速让行标志的应当减速让行;在设有避让车道的地点按照规定避让;在划有停车让行线的地点应当停车让行等等需要让行的情节。
   其实,让行是一种风格,让行是公众素质的一种体现,过去一句话叫“礼让三先”,到现在还不过时。什么时候,让行成了一种自觉,我们的交通管理工作就比现在好做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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