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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要盯紧你的“四金”

2012年07月31日 ⁄ 综合 ⁄ 共 1211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这四项保险俗称“四金”.

"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没有条件可言。

在企业,“四金”是劳动合同里不可或缺的条款。它随着试用期的开始导入,直至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终止。而对新劳动者来说,“四金”是企业雇主必须给予的基本权利。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以此为由,许多企业雇主在新人的试用期内,都不予办理“四金”,或拖延至试用期满,“转正”后才补交。许多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在急于寻求工作机会的心态下,往往忽视了自己的劳动保障权益。他们不懂得“四金”的含义,更无暇顾及《劳动法》中有关“四金”的享受条例,从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企业雇主的侵犯。

  说到这里,不得不再次提醒新人对被剥离出来的《试用期合同》签不得。因为那些“精打细算”的雇主正是利用试用期合同,来逃避为新人交纳“四金”的义务的。

      更多的是文化程度中低等的年轻人,他们并不懂得如何为自己争取合理的工资待遇,更不知道争取“四金”的劳动保障。他们努力地做着各种本职甚至是分外的工作,用廉价的劳动换来高质量的企业效益。但其中有很多人,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就被雇主找各种借口辞退,至于“四金”,就更成为“镜中花、水中月”了。

新人同题困惑

  •叫老板负责买保险,人家说了:“你就知道要,保险是按年度算的,你还在试用期,谁知道给你买了保险后你能不能‘转正’,企业的险你能保吗?”

  •我工作的企业是一家根本没有注册的公司,他们怎么给我上“四金”呀?

  •我现在“转正”了,试用期的“四金”能补加吗?

  为新人维权支招

  第一招:如果你“不幸”已经和企业签了《试用期合同》,先别慌。因为《试用期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尤其是新人的“四金”,一般是不会写在《试用期合同》里的,而没有写进去的,你的“四金”权利就会自然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而企业雇主建立基金,应该与当事人协商,未取得一致,企业单方面扣你的工资做基金,这是明令禁止的。企业若是有这种行为,新人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方式来解决。

  第二招:如果你服务的公司还没有注册,这就意味着他们不具备开立四金账户的资格,你不妨向企业要回“四金”中属企业应缴纳部分的金额,作为自由职业者缴费。

  第三招:如果你不知道“四金”的交纳办法和分配比例,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咨询(国营单位和非国有企业略有不同)。“四金”的缴纳,直接涉及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直接涉及工龄的长短年限。有些企业有意违法拖长试用期的期限,并用“试用期”为借口,不为新人交纳“四金”,这是严重侵害新人权益的行为。你若遇到这种情况自己不能解决,应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请求帮助你维权。

  法律自助参考条款

  •《劳动法》第72条、第73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

  •《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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