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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带头履行法定义务,招录不少于1.5%比例的残疾人致国家人社部的建议信

2013年08月13日 ⁄ 综合 ⁄ 共 3466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我们是一些残疾人和残疾人的家属。在第21个“全国助残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怀着强烈的期盼之情致信贵部,建议贵部采取措施,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模范带头履行法定义务,招录不少于1.5%比例的残疾人,使残疾人就业难的状况得到扭转,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

 一、法定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在行政机关的落实状况不佳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有安排法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该《条例》并且明确规定了比例数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然而现实的状况是,我们中绝大部分残疾人没能获得这样的就业机会,部分残疾人甚至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遭受着严重的限制和歧视。据2011年1月29日《法制日报》报道,目前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普遍低于法定要求的1.5%,最低的只有0.39%。上海市人社局公开的信息中显示,事业单位中残疾人占总员工人数的1.3%;武汉市人社局公开数据为,公务员系统残疾人占全部比例的0.39%;昆明市人社局统计显示,从2004年至今,政府机关通过公开招考共新录用公务员5917人,有1人属于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条例施行三年有余
残疾人公务员录用比例远低于法定要求》,法制日报,2011年1月29日)。另据2006年4月19日 《东南快报》报道称:患小儿麻痹症的福州大学女大学生黄郎次报考了泉州市的公务员岗位,综合成绩位居榜首,但被用人单位人事科科长以“私人身份”电告,她的残疾情况不适合该单位的工作,最终拒绝录用她(《福大残疾生考公务员受“歧视”》,东南快报,2006年4月19日)。

   另据新华社2011年3月8日报道:一位右手残疾的硕士毕业生在某单位实习数月,完全符合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在这个招录考试综合成绩名列第一的情况下,却被当地人事部门以“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为由拒绝录取。(《薄绍晔委员:"残疾人就业歧视侵害社会公平正义"》,新华社,2011年3月8日)。

   以上实例和数据确实是我们残疾人在行政机关就业现状的反映,我们身边的很多残疾朋友因为用人单位的歧视和限制而陷入失业和贫困的艰难处境。尽管我们当中的许多人都拥有胜任岗位的能力,但仍会因为歧视和排斥失去就业机会。

 二、招录1.5%比例的残疾人公务员,将有助于残疾人各项法定权利的落实,并将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1,招录1.5%比例的残疾人公务员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2007年5月1日,由国务院制定颁布《残疾人就业条例》正式生效。在此条例的第八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并且在条例的第三条就开宗明义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即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的企事业单位也必须招录1.5%的残疾人为其职工,以此履行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法定义务。另外,《中华人名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四章“劳动就业中”严格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由此可知,国家机关必须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录用1.5%的残疾人。

 2,行政机关招录1.5%比例的残疾人对消除残疾就业歧视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目前,我们残疾人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残疾歧视。据《新华网》2007年6月13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在十大城市开展的“目前就业领域的歧视有多严重?”的调查显示:一些国家机关在公务员招录中存在严重歧视。并且在“哪些群体最易受歧视”的调查中显示残疾人以65.6%的比例跃居榜首(《十大城市调查显示:逾半数公众认为就业歧视严重》,新华网,2007年6月13日)。因此,若政府机关能带头招录1.5%的残疾人为工作人员,那么对引导非政府部门的用人单位招用我们残疾人将会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进而矫正社会大众对于残疾人“无能”、“麻烦”的偏见将会是一个质的飞跃。

 3,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有助于残疾人更多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如果有更多的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就有可能更好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在行政机关制定残疾人利益相关的政策时,就能够使得我们残疾人的意见更多地被考虑进去。

 4,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有助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残疾人优惠乘车等政策的落实

  当前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提出了要求,如果有更多的残疾人能担任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将会大大促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共交通对残疾人优惠的原则,但各地的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一些残疾人在乘坐公共交通时,不但得不到优惠,还会受到司乘人员的奚落、羞辱,如果有更多的残疾人能担任公务员,无疑将会促进这一优惠政策的落实。除此之外,残疾人担任公务员,毫无疑问还将促进其他各项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的落实。

 5,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是同国际接轨的必然之路

   2008年6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式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 在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

   联合国就是带头录用残疾人的,42届联大决议要求秘书长每年报告联合国系统录用残疾人情况。

   我们的邻国日本在其《残疾人雇用促进法》中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公营企业1.9%,政府和公共机关2%;

   据新华网报道,2010年7月2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要求联邦政府增加残疾人雇佣比例,当时,残疾人在联邦政府中已有5%的比例(新华网,《奥巴马下令政府增加残疾人雇员比例》,2010年7月27日)。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贯重视弱势人群的平等权利,无疑可以在我们残疾人就业权的保障方面做得更好。

 三、建议

   基于以上原因,为落实行政机关招录不低于1.5%比例的残疾人的法定义务,为切实保障我们八千万残疾人的就业权益,真正达到“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目的,我们特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1,各地方人社厅、局设立残疾人公务员专项统计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

   此统计不仅可以增强各地行政机关对残疾人的关注度,也利于公众对各地残疾人公务员录取状况进行监督,从而达到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目的。

2,在公务员中设立疾人公务员专项岗位。

   此类岗位的设立可有效促进残疾人在行政机关的录用比例提高,同时有利于发挥残疾人才能。许多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有文化、有才能,甚至还具有独到的工作能力和鲜为人知的特长,行政机关完全可以唯才是举,设立残疾公务员岗位。

3,设立时间表,不断提升公务员系统残疾人所占比例的法定标准。

   行政机关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发面发挥的示范作用不容小觑,因此行政机关在实现招录不少于1.5%最低比例的残疾人时,应当设定一个时间表,不断提高录用残疾人比例的法定标准,逐步达到残疾人在我国人口中的比例(6.34%),以便形成尊重残疾人社会价值的良好社会风气。

4,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删除其中对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的限制性条款。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 2005 〕 1 号)》规定:“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 0.8 (标准对数视力 4.9 )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 3 米 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这两条规定,剥夺了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当公务员的权利,删除这两条规定,将有利于这两类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而且,这两类人群与外界的交流沟通方式非常特殊,如果行政部门中有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人士,将有利于行政部门日常工作中与这两类人群交流、沟通。

   在此,我们殷切期盼贵部能考虑我们的所提出的建议,制定出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政策,以实现残疾人公务员就业比例,改善就业难的问题,最终实现我们八千万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的物质文化成果的愿望。

  此致!

敬礼!

残疾人及家属

2011 年 5 月

 

 

原文地址:http://www.hbvhbv.name/qm/zcr/QM.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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