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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条件及资料(2007年8月修订)

2011年08月07日 ⁄ 综合 ⁄ 共 2055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条件及资料
2007年8月修订

一、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为:

(一)购买自住房的付款发票或收据的开出日期未超过一年的(只支取一次);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在报建手续完成后和完工领到房地产权证后一年内各二次支取)

(三)大修自有住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发出一年内支取一次)

(四)分期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半年支取一次,直至本息还清,最后一次支取不超过还清贷款后的一年内,每次支取额及累计支取额按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一定比例的;每月支取一次;(目前暂定为30%)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九)非本市户口的住房公积金缴交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本市户口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缴交人,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缴交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支取公积金的;

(十二)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建造自住住房的,支取的金额不超过购房或建房总价款。偿还住房贷款的,可每半年申请支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或达到规定的支取总额。其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次支取额不超过自上一次支取后的还款本息,累计支取总额不超过还贷本息合计;偿还商业性质住房贷款的,每次支取额为公积金帐户当前余额减去100元,累计支取总额不超过贷款额的110%。提前还清贷款的,不论支取额是否已达支取限额,均不可再支取。

(十三)非销户支取的,每次支取后帐户余额保留100元。

(十四)二个以上人数可对同一宗偿还购房贷款支取公积金的,每人每次的支取额按借款人确认的顺序支取,上一顺序支取人的支取数未达到当次可支取额的,可由下一顺序支取人依次支取。

二、申请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资料:

  按各种原因申请支取分别需以下各相关资料:

(一)非银行贷款(包括一次性付款以及向发展商分期付款)购买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正本、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2、《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须经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下同)正本;

  3、购房付款发票正本;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凭有关买卖协议和已付  50%以上款额的购房正式发票(发票开出时间不超过一年,下同);

  4、购买二手房的,凭该套房屋的《契税完税证》、《二手房转让发票》正本;

  5、支取申请人在购房或贷款合同中无署名但与购房人是夫妻关系的,还需二人结婚证书正本(下同);

(二)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正本、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2、第一次支取凭以下四项:

    a、《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

    b、银行借款合同正本;

    c、银行借款凭证正本;

    d、最近一期的银行还款对帐单(不超过半年,需有银行印章,下同)正本, 

  3、第二次及以后支取只需凭最近一期的银行还款对帐单正本;其中,偿还住            房公积金贷款支取的,第二次及以后支取只需身份证正本及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正本、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2、有效期内的本人自住住房报建批文原件:

  3、第二次支取时,凭新建住房产权证正本;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正本、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出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房地产权证正本;

(五)交房租的:

  1、本人身份证正本、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2、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本正本;

  3、市租赁管理所登记的租赁房屋合同原件或其开出的房租发票原件;

(六)离休、退休的:

  1、本人身份证正本、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2、离退休证正本;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本人身份证正本、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2、相关医学证明正本;

  3、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正本;

(八)户口迁出本市的:

  1、本人身份证正本、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2、迁往地户口本或本市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正本;

  3、出境定居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正本。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公积金的:

  1、支取人身份证;

  2、合法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及遗赠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正本;

(十)非本市户口住房公积金缴交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的:

  1、本人身份证正本、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正本;

(十一) 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且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本人身份证正本、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2、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社保局的相关证明正本。

注:
  
  1、提供支取人本人银行户口帐号,支取金额不以现金兑付,由经办银行划帐至支取人本人帐户。

  2、“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核表”经审核后不可更改,在连续的二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款转帐手续有效,逾期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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