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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介绍

2018年05月24日 ⁄ 综合 ⁄ 共 4036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KNOW-HOW)等商业秘密。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上述内容,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它是一个新兴发展起来的法律部门,虽然商标很早就出现了,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出现只有三百年的历史。人类智力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法律赋予智力创造主体,并保证其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

    自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知识产权作为世贸组织的三大支柱之一,在我国经济/科技/贸易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简称为TRIPS,也称为TRIPS协议。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范围所做了规定,范围主要有七项权利:

第一、专利权。它主要指发明专利。

第二、商标权。

第三、著作权与邻接权。著作权就是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而邻接权简单说就是传播作品而产生的、由作品传播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四、工业品外观设计。

第五、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等。

第六、地理标志,也是指原产地标志。

第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就是为保护芯片,根据科学计算如果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进行了保护,对芯片生产的60-70%的投资也就得到了保护。此外,还规定对植物新品种也要进行保护。

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这种无形性使得它和物权保护的物不一样,更容易受到这种侵犯。所以它这个客体的无形性,是使它使用价值充分实现的基础和根源,也是它更应当加强保护重要原因。某些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这主要是指著作权。财产属性是指它的独占权、排他权,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法定性。也称为依法确认性。所谓法定性,是揭示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一般要由法律的直接确认。法定性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的确立、享有要依靠立法,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这些民事主体才能享有。

二是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办理手续,才能由主管国家机关授予。一般由申请人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然后由主管机关负责审查。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专有性就是知识产权独占权、排他性。不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如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著作权比较长,他是作者终生和他死后50年。另外知识产权还具有地域性,这也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知识产权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知识产权人在创造、使用或转让其作品、专利、商标等智力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关系客体的知识产品主要包括三类: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申请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能够申请批准为专利并可取得专利权的知识产品,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能够申请批准为注册商标专利权的知识产品。同时,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就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规定了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商标法方面:

    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

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专利法方面:

    1、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判决变更专利权属的,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抄送中国专利局;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变更著录项目。

    2、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专利法对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未规定给予保护。在此期间,他人将独立研制出的与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发明付诸实施或者转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继续使用该项技术的,依据专利法规定,则应支付适当的费用。

  3、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的问题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为了有效地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损害的扩大,特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4、关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5、关于专利管理机关已经受理尚未调处完结的案件,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当事人一方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专利管理机关已经立案并向另一方发出答辩通知书,而另一方拒绝答辩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另一方接到专利管理机关的答辩通知书后作了实质性答辩,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告知其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撤回请求调处手续。

  6、关于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的管辖规定,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7、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专利纠纷案件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前或送达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关于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执行。

著作权法方面:

网络服务商为网络侵权“支招”将负法律责任利用提供密码或者软件等手段,教唆破坏他人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特别针对著作权法规定的有关技术措施的保护问题,增加对网络上已经发生、并亟需解决的对破坏技术措施如何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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