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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达、先进、强盛的原因:实行宪政【连载二】

2019年04月27日 ⁄ 综合 ⁄ 共 2588字 ⁄ 字号 评论关闭

美国发达、先进、强盛的原因:实行宪政【连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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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立与制衡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是美国宪政制度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原则,它是宪政其他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美国人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主要来自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并进一步把这种思想变为现实的制度。

    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是限权政府理念的进一步延伸。要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暴政、保障人民的权利,仅仅限制政府的权力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权力有可能集中到一个人,一个部门的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权力很小,也照样能给人们带来危害,所以还必须寻求另外的保障措施,这就是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就是在国家结构和政府内部都实行分权,以权制权。包括两个层次上的,一是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纵向分权即联邦制,二是一级政府内部的横向分权,即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的分权。这里先谈横向分权,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把权力分别授予三个彼此独立而又平等的部门,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各级联邦法院,但是三种权力的分立不是绝对的,不受制约的,而是在彼此分立保持独立的同时,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例如,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国会又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属于总统,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所需费用需由国会依法律批准。 

    权力分立与制衡有着深刻的政治哲学基础,这就是人性恶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人性恶论促使人们注意人的弱点,防范人的弱点,建立防止人的性恶发挥作用的制度。历史现实和理论一再证明,以这种人性论为基础建立的制度往往是有效的。而那些建立在人性善基础上的所谓好人政府,虽然其宗旨高尚而又纯洁,但结果没有一个不是极其腐败和堕落的。所以面对人性的本质,我们宁愿承认其恶的一面然后再防范它,而不是掩耳盗铃地躲避它,否认它。在建立政治制度时,我们宁愿先小人后君子,而不是先君子后小人。 

5、 联邦制

    联邦制是国家纵向层次上的分权。美国宪法规定在联邦和州分权,二者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力,中央政府一般在外交、国防、和货币政策上拥有独立性权力,州政府则控制教育、警察和交通。

    联邦制是美国特殊历史条件和国情的产物。在联邦诞生之前,13个殖民地都已经是享有主权和独立的政治实体,但由于国内外的危机不得不建立一个统一的政府。起初,政府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即邦联,但邦联过于软弱,对各州缺乏有效的控制力,应对国内外危机方面缺乏足够的能力,因而也就缺乏对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强有力的保障。建立一个强大统一的联邦势在必行,因此1787年各州代表制定宪法时,重新确定了联邦和各州之间的关系,建立了联邦制国家,并且强调联邦的地位高于各州。

    但1787年宪法的规定仍是一个折衷方案,联邦并没有得到更大的权力,只是获得了与其目的相匹配的手段。联邦和各州之间的权力划分是互补性的。各州在各自权力范围之内的国家事务,联邦并不能随意越权。甚至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州政府将处于有利位置,因为不管联邦还是州的管理都必须以人民的同意为前提,这样才能获得统治的合法性。而人民在归属关系上将首先把自己归属于各州而不是联邦政府。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和州各自的权力,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这条修正案提出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分权的准则,联邦政府拥有“授予的权力”或称“明示权力”,州政府拥有“保留权力”。

    联邦体制是一个伟大的发明,它解决了在一个疆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大国的复杂问题,即如何实现既能保证国家统一强大又能保障公民自由。美国在这一体制下,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美国政府领导美国成为了世界上强大的国家,但在国内政府并没有成为暴政美国人民的工具。

三   宪政的特点

    美国宪政自诞生之日起就显得与众不同,200多年来,它始终保持着它的那份独特的魅力。主要表现在:

1、 强大的司法权

    美国的司法权享有其他国家司法权无法比肩的崇高地位,它的权力和权威之大在很多国家想都不敢想,特别是那些视人民如草芥,视法律如玩具的专制国家。司法的这一权力来自于它对美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话语霸权”,它是美国宪法的最权威和终极的解释者;它的权威来自它的基本公正、来自它基本不受政府更替和舆论变迁的我行我素。著名大法官查尔斯·休斯在一次演讲中曾感慨到:“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个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权对于维护美国宪政的正常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2 、 宪法高度的稳定性:

    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常常修改宪法,制定新宪法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有些国家的宪法更是朝三暮四,频繁修改,几年一个修正案,十几年一个新宪法。要知道,宪法是人民权利神圣的保障书;是约束政府权力的根本大法。不是那个人,那个政党信誓旦旦,虚情假意的政策宣言。宪法不是政策,而是原则,岂能频繁改变。美国宪法自制定和实施以来已经200多年。在这200多年间,美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的人口从建国时的几百万增加到现在的2亿多,扩大了几十倍;社会结构的分化与复杂和建国时比是天壤之别,社会生活的内容与层次与建国时更是不可同日而语。然而美国并未制定新宪法,也没有发生过剧烈的变化,只是通过了27条修正案,如果考虑到前10条修正案是有些州批准宪法的条件,几乎和宪法同时就确立了,那么严格地说,就仅有17条修正案,为数可谓极少,表现了美国宪法高度的稳定性

     美国宪法高度的稳定性首先得益于其至上的权威性和美国人民优良的法治传统。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都十分困难,它必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议员通过联合决议提出,或由国会应2/3州议员要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由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制宪会议批准。而阻挠一项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却比较容易。其次,美国宪法非常简洁,总共才7条正式条款和27条修正案,只是就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简明扼要的规定,各个时代都会有效。学者出身的威尔逊总统的评价到:“毫无疑问,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恒久,就在于它简洁。它是一块奠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厦。或者用句老话比喻: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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